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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通风器质量标准及检验

2020-08-18 09:25:20

质量标准及检验

1.卖方必须按照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技术协议要求的设备性能在卖方厂内制造,向买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未经使用的全新设备。

2.买方有权不定期参加设备监制和检验工作(通风天窗:05J621-3的要求标准及国家相应的标准检验),在整个设备加工期间买方监制人员有权对所供各项设备进行检验和查阅有关资料,不作任何签字,也不是该设备的最终验收。

3.卖方需向买方提供该厂生产的全部设备交货进度计划表及主要外购件厂家名称,设备规格数量表,以上两表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提供给买方。

4.由卖方成套的外购配套件,质量均由卖方负责,不合格配套件不能交付买方。

5.卖方应按买方现场安装程序集中分批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通知卖方派员到买方现场开箱验收,卖方接到通知后7日内到达买方现场,若未按时到达,买方有权自行检验,卖方应认可其结果。

 

性能考核与验收

1.本合同设备出厂前应预拼装,预拼装按有关要求进行,并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买方派员参加。

2.设备安装完成后,由买方、卖方、设计部门、安装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规定范围进行验收。

3.设备性能考核期满,如果考核指标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则买卖双方代表应在考核完成后5日内签署设备验收证明书。到此,表明设备已通过最终验收。

4.如果设备在性能考核期满,其考核指标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卖方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对设备或设计进行修改,更换并做改进,使设备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扣除卖方设备总价的5%作为性能考核罚款来补偿买方因考核指标未能达到要求所带来的损失,如果卖方在三个月未能使设备性能达到技术要求,则买方扣除卖方设备总价的10%作为性能考核罚款来补偿买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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